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7385号
原告:滨州益赢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13BB7Q,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李庄镇东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83533876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黄桥镇融科苑10幢商业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滨州益赢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隆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滨州益赢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益赢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23元,由原告滨州益赢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