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宿迁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7283号

申请人:**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46326374E,住所地沭阳县浙江商城**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292169F,,住所地沭阳县松江路北侧国际图书城电商楼**

法定代表人:王加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开发区支行账号为48×××71的账户(保全价值为13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开发区支行账号为48×××71的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仲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