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执异24号
异议人:威海重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布谷夼(山东威海氧化锌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05901542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韬,男,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威海万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茗都2号楼-8室,注册号3710202000270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人:威海艾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威海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739606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万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威海重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以(2015)威***字第40-1号及第4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及续查封的被执行人威海万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预期收益为其所有。本院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鲁109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威***字第40-8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裁定书不服,以威海重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具备(2018)鲁109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中异议人资格为由,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8)鲁1091执异24号裁定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鲁10执复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091执异24号异议裁定;二、发回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威海重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威海重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