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宝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初613号
原告威海宝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红绿灯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梁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宝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宝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宝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宝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元,由原告威海宝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