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威海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02民初607号
原告丛大斌。
被告威海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梁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