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楚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湖北楚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工艺新村居委会1幢。
法定代表人:祝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楚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  程  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沛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