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财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枫润大厦**1-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4395315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三王村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56523164X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保全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鲁142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冻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