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财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枫润大厦**1-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4395315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三王村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56523164X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保全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鲁142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冻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