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财保4号
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枫润大厦**1-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4395315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三王村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56523164X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德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578********;开户行:中国银行齐河支行;账号:2104********),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