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2629号
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振兴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成都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处鲁邦华府商业沿街1号商铺2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A座1-13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