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2629号 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振兴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成都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处鲁邦华府商业沿街1号商铺2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A座1-13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