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2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振兴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9779717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上海路交汇朗润苑A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TRGA8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A座1-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54395315M。 法定代表人:***。 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3)鲁0321执保25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大众防护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