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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827号
反诉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反诉被告鹤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耀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体禄,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诉被告牛明芝,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程庄306。(系被告***妻子)
本诉被告李运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区××大街××单元××号。身份号码××。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鹤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本诉被告牛明芝、李运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7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反诉被告赔偿因重新装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反诉原告***于2016年4月1日针对反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路 畅
审 判 员  马平燕
人民陪审员  曹再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