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红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红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034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雄,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红,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红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H0NG59U,住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金清线与百职路交汇处尚湖城展示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车
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红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