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昊强建工有限公司

原告建材公司与被告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0195号
原告南京张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260332,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
法定代表人崇传明,建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青松,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昊强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25345J,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兴镇路/div>
原告建材公司与被告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建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建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张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