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0065号之一
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烽,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兴业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浣东街道阳光花园10幢503室。
被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二村24幢304室。
被告:***,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二村14幢3单元202室。
被告:**,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浣东街道丁严王居委会16号。
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远恒昌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3元,减半收取计10801.50元,由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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