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419号
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乐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凌容,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梦,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冬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