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416号
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凌蓉,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梦,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诸暨市鹏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仙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