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0849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杰、**,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饶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9]第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而被告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为原告的(2019)鄂0106民初1044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