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132号
原告: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7809229618,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饶钢,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大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金桂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7809229618。
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
原告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下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湖北大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下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涂少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尚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