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1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雨霖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振华路*号设计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饶钢,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设计院)、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原湖北省建科建筑设计院,以下均简称湖北设计院)侵害建筑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民终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中辰公司与湖北设计院共同侵权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1.深圳设计院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是在荆门市天鹅湖公园北侧地块规划设计方案和荆门市天鹅湖公园北侧地块一期建筑设计方案(上述规划设计方案和一期建筑设计方案,以下简称京图)基础上,按照中辰公司的户型及外形要求共同确定的方案,只有实用功能,不具备独创性和审美??义,不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中辰公司基于与深圳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委托深圳设计院设计施工图即涉案尚品金恺城一期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图及该项目建筑施工设计图(以下简称粤图),且支付了对价,依法有权使用粤图,没有侵害深圳设计院的复制权和修改权;中辰公司使用的是经过图审机构图审合格由湖北设计院重新设计的施工图(以下简称鄂图),并且支付了45万元合同价款,该图署名的设计人为湖北设计院,中辰公司并未署名,因此,中辰公司没有侵害深圳设计院的署名权。3、中辰公司先委托深圳设计院设计施工图,合同解除后又委托湖北设计院设计施工图,均支付了对价,且没有证据证明中辰公司将粤图交给湖北设计院,因此,中辰公司没有过错。(二)二审判决认为《建设工???设计合同(一)》无效,约定的一期设计费650050.56元不能作为依据,而以《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作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由于中辰公司不构成侵权且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业主也已入住,故二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二审法院虽然认定中辰公司与湖北设计院构成共同侵权,但却未判决两方共同承担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中辰公司不承担责任。
深圳设计院答辩称,(一)深圳设计院主张保护的粤图是具有独创性的工程设计图,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认定正确。(二)深圳设计院在将粤图交付中辰公司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后,中辰公司在未取得粤图一次性使用权的条件下,直接将该图交付湖北设计院抄袭,属于恶意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三)在深圳设计院与中辰公司签订的总设计费达780万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被中辰公司恶意解除后,二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项下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作为法定赔偿的计算依据,法律适用正确。(四)中辰公司再审申请主张侵权责任由湖北设计院承担与其在《协议书》中关于“甲乙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半,并不再向对方追偿”的承诺相互矛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湖北设计院答辩称,(一)中辰公司明确表示其对粤图拥有所有权和修改权,湖北设计院根据中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合同约定设计鄂图,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深圳设计院设计的粤图是以京图为基础的,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三)二审法院关于深圳设计院的损失计算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深圳设计院对粤图是否享有著作权;(二)被诉侵权的鄂图与深圳设计院请求保护的粤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深圳设计院对粤图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粤图具有规范性、规律性和科学性,属于在科学领域内能复制的智力成果,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其次,虽然深圳设计院的粤图是在京图的基础上完成的具体设计,但粤图与京图的设计阶段、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并不相同,因此,京图的前期设计并不影响深圳设计院对粤图具体设计的独创性。综上,深圳设计院受中辰公司委托,对涉???尚品金恺城一期建筑单体方案及该项目建筑施工方案进行了设计,根据深圳设计院提交的金恺城一期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图及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底稿以及设计图的署名信息可以认定,深圳设计院是上述建筑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中辰公司关于粤图只有实用性,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的鄂图与深圳设计院请求保护的粤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以及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首先,深圳设计院按照委托设计合同约定,向中辰公司交付了其设计完成的粤图,中辰公司确认收到粤图并将该图提交第三方审图公司审查合格,故中辰公司有机会接触深圳设计院设计完成的粤图作品。湖北设计院亦认可,其确实接收了中辰公司提供???北京清城华筑设计院的建筑方案和深圳设计院施工图电子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再设计。因此,可以认定湖北设计院接触并使用了深圳设计院设计的粤图。其次,二审法院经比对认定,鄂图的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与粤图的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相同或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鄂图的建筑施工图与粤图的建筑施工图亦构成实质性相似,双方对此比对结果均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另查明,鄂图不仅修改了粤图的有关内容,而且还更改了粤图的作者署名,将其在粤图基础上修改完成的鄂图的设计单位署名为湖北设计院。中辰公司未经深圳设计院同意,将深圳设计院设计完成的粤图交由湖北设计院修改设计,二审法院认定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均侵害了深圳设计院对粤图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是否构成共同侵??的问题。本案中,粤图上有深圳设计院的署名信息或印章,湖北设计院在明知粤图系他人创作完成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中辰公司的要求对该图进行修改、复制并更改署名。不仅如此,在中辰公司与深圳设计院发生纠纷后,湖北设计院还通过与中辰公司事后补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方式掩盖侵权事实。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不仅存在共同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而且还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二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并无不当。中辰公司关于其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未经深圳设计院许可,以委托修改粤图原有设计并更改作品署名的方式,共同侵犯了深圳设计院依法享有的作品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关于停止侵权的问题。二审法院考虑到涉案工程还有后续项目,为制止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今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深圳设计院的图形作品,故判令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停止侵权并无不当。
2.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问题。本案中,在粤图基础上修改、复制形成的鄂图署名为湖北设计院,而未署深圳设计院名称,该行为侵害了深圳设计院对涉案图形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应当就其侵权行为向深圳设计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3.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对本案案由、中辰公司的侵权情节等情形进行了分析,认定一审法院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所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申请主张上述损失计算错误,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推翻,亦未提供其他更合理的损失计算方法,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设计院接受中辰公司委托,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复制后交付委托方使用,中辰公司又将更改原图形作品署名的图纸提交审图公司审定及建管部门备案,二审法院认定中辰公司和湖北设计院的上述侵权行为明显属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荆门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秀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傅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