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0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达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74817U。
法定代表人:侯帅亭,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达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80308338K。
法定代表人:屠歆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达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山达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山达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山达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3320.00元,未执行到位3332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