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2民初954号
原告:安徽达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74817U。
被告:黄山达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屠歆烜。
被告:屠歆烜,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黄山学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48576003-1。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安徽达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达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屠歆烜、黄山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7年5月5日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且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
原告安徽达实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达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屠歆烜、黄山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为你方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