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35585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鼎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100号(农机公司院内)第5幢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9R52K34。
法定代表人:程万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2号D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0806Q。
法定代表人:陈真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男,第三人经营部主管。
第三人:陈朝金,男,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鼎辉祥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公司)、第三人陈朝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被告四川鼎辉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第三人金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陈朝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在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案涉工程中做工受伤为右手桡骨粉碎性骨折(预计八级伤残)赔偿金180000元(预计金额,最终以鉴定后计算金额为准)承担支付责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56元;
2.请求判决第三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陈朝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三人金德公司承包了渝北区腾芳小学的修建,金德公司将案涉劳务承包给被告。被告指派项目负责人李韩,李韩要求一个叫陈朝金的人组织搞案涉工程室内涂料。2021年5月19日,原告由陈朝金要求到案涉工地上班搞涂料,工资230元/天,工资通过微信转给原告。6月28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该工程1栋5楼一间小屋站在脚手架上做涂料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右手手腕粉碎性骨折。李韩将原告送往重庆骨科医院治疗并前后支付17000元医疗费。原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拒不盖章,也不支付后续医疗费。故原告起诉。
被告四川鼎辉祥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被告员工,被告未聘用原告,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2.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3.公司有个股东叫李韩,但不清楚是不是原告所说的李韩。
第三人金德公司辩称,腾芳小学是该司承接的项目,第三人之后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人陈朝金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位于渝北区的腾芳小学修建工程由金德公司承接,该公司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四川鼎辉祥公司,第三人陈朝金又分包了该工地的内墙刷白业务,原告自述由陈朝金招用,从事室内刷白灰工作。原告陈述,工资是和陈朝金约定的:包工,一平方6元。生活费是陈朝金支付的,陈朝金已将工资支付完毕。
2021年7月4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在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021年8月6日,原告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与四川鼎辉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赔偿18万元受伤费用,金德公司和陈朝金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8月16日,该委作出超时未立案证明书。原告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由超时未立案证明书、病例、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自述由第三人陈朝金招用到工地提供刷白灰劳务,劳动报酬为包工,6元/平方,工资由陈朝金支付,而陈朝金并非被告员工,四川鼎辉祥公司未招聘***,也未安排***提供劳动,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并且***2021年2月22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要求确认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与四川鼎辉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告受伤性质未经有关机关认定,原告现以工伤为由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金德公司、陈朝金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连带支付责任亦应当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婧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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