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铭钜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5908号
原告:重庆铭钜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垄安大道206号附7号大川国际建材市场7区7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UXFY4K。
法定代表人:向道远,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2号D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0806Q。
法定代表人:陈真学,董事长。。
原告重庆铭钜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铭钜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5.08元,由原告重庆铭钜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嘉  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益儋
书记员谭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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