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精优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42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精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彬,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精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精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42,850.7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并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12,168元,其中支付本院执行费用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118元。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9月28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精优建材有限公司实际受偿12,118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4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