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财保32号
申请人:***,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薪园行管大道**D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080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0万元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2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金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