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民终1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中华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东磊,山东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尹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信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宜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3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信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对利息的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不服一审判决利息数额约为1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利息诉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由于被上诉人至今未给上诉人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额发票,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尚不具备,被上诉人有权拒绝付款,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判决支付欠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第六条发票及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只有在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后上诉人才应付款,否则上诉人有权拒绝付款,但是一审判决对此却没有审查、认定,在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开具发票的情形下直接判决支付欠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由于被上诉人尚未按照约定给上诉人开具发票,上诉人有权拒绝付款,且双方在《干混砂浆购销合同》及对账单中均未约定利息,一审判决上诉人自起诉之日起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生宜居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生宜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9,673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6日,原告***生宜居公司与原聊城市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公司承建的民生10号院项目供应干混砂浆,每立方价格为290元。后经双方对账,原告共供应干混砂浆金额为769,553.9元,该公司人员呼玉水在对账单签字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320,000元,至今尚欠449,553.9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生宜居公司与原聊城市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定向对方公司供应了货物,购货方应按时支付货款。由于原聊城市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利息,应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9,553.9元及利息(利息以449,55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23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启信建筑公司更名前的原聊城市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益生宜居公司签订的《干混砂浆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供应了干混砂浆,上诉人工作人员呼玉水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每供500吨结算一次。上诉人已支付货款320,000元,尚欠449,553.9元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有部分发票未开具,但未明确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具体数额,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虽未约定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审判决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启信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幺海军

书记员李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