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阿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13252号

原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大桥镇尹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岭,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中华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栋,董事长。

委托委托代理人:王占刚,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宜居公司)与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信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9673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干混砂浆,用于被告承建的工程。原告依约定将干混砂浆送达到工地,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4967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启信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欠款总额不实,我方尚欠390545.4元,且原告有部分发票未开具。原告所述诉讼费、律师费未约定,不应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2月26日,原告益生宜居公司与原聊城市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公司承建的民生10号院项目供应干混砂浆,每立方价格为290元。后经双方对账,原告共供应干混砂浆金额为769553.9元,该公司人员呼玉水在对账单签字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320000元,至今尚欠449553.9元。

本院认为,原告益生宜居公司与原聊城市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定向对方公司供应了货物,购货方应按时支付货款。由于原聊城市强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利息,本院认为应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9553.9元及利息(利息以44955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青

书记员吴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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