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市强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709号
原告:聊城市强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香江光彩大市场东经六街139幢1至3层6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楠、董衍超,聊城高新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黄山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栋,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强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进保温材料公司)与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新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强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进保温材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强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计2196元,由聊城市强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