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1391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波,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旺,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中华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波,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旺、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15000元。2、支付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每天200元的损失费。事实及理由:被告***挂靠在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承揽了案外人聊城卓亚集团的“山东宏运达电梯厂二期6#7#8#13#车间项目工程”,之后被告***将其承揽的该工程分包给了原告。2020年10月份原告及其他工人共21人为二被告完成了上述工程,经结算原告将这21人的人工费制作了《木工班组从4月8日进场到9月17日完工止在宏运达电梯厂工资结算表》并交给了被告***,被告***在该表上签字后没有给原告。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该协议约定“6.7.8.13号楼木工总工资【壹佰捌拾贰万元整】不含二次结构,最迟十天支付剩余的所有工程款。同样每延迟一天按每人200元计算。”。后二被告按照结算表将其他20人的人工费全部支付完毕,唯独没有支付原告的11.5万元人工费,经原告多次与二被告交涉、索要,二被告互相推诿,无理拒付。无奈,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劳务,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无劳动合同关系。对其是否参与涉案工程不清晰,我公司对其不具有任何管理权限,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6#7#8#13#车间工程后,于2020年3月19日与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将工程施工中的所有事务交付给***项目部进行管理。***项目部保证人工费直接交付给劳务队伍。2020年10月木工组长***,陈忠良制作“木工班组从4月8日进场到9月17日完工止宏运达电梯厂工资结算表”记载了原告等21人工资数额计为1054750元,原告工资为115000元。该工资结算表注明工资以银行转账信息为准。2020年10月15日***分别与工资结算表中所列除原告外的其余20人签订了木工班组付款结清证明(***提交),均言明***于2020年10月16日前将工资打到该20人工资卡里,每人工资数额与工资结算表中记载工资数额一致。

诉讼中原告提交光盘一张,载有原告与***电话通话内容,显示***对应付原告款项予以认可。诉讼期间,原告提交2020年6月10日附加协议复印件一份,载有***作为甲方负责人,原告作为乙方负责人向对方就安全生产、生活费及剩余工程款支付的要求。乙方要求甲方最迟十天支付剩余所有工程款,每延迟一天按每人200元计算。被告***质证认为复印件无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资结算表虽为复印件且无被告签字认可,但结合被告提交的木工班组付款结清证明及原告提交的光盘中的录音、录像,本院认定原告与***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为涉案工程提供了劳务,应得工资款为115000元。原告提交的附加协议为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确认该附加协议复印件为有效证据,原告以此为据要求被告支付损失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与***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部是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肢解责任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行为视为承包人的行为,应由承包人作为诉讼主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人工费115000元。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要求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山东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际森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