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信腾达建设有限公司

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腾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2民初199号
原告: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雪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省腾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腾达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安徽淮北科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