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鲁民申字第1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莱芜市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南城子坡村。
法定代表人:秦恒芝,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莱芜市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莱中商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莱芜市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莱芜市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芜市恒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