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3民初7244号
申请人青岛顺丰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顺丰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王德丰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9号72号楼2单元1302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德丰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9号72号楼2单元1302户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清华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