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3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丰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金玉花园2号楼4单元502户。
法定代表人:王德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庄镇刘民路人民政府商务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宏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3号楼1701-5室2。
负责人:王浙南,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丰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3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已履行完毕(2020)鲁0213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