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旌民初字第1414-1号
原告:冷明。
委托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策,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明与被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范荣书
代理审判员杨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