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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锐通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锐通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8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旌民保字第393号
原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耀,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锐通塑料有限公司。
负责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锐通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旌民初字第3408号],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阳锐通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德阳方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德阳锐通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由德阳方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财产川XXXXXX号机动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