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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丽君与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4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旌民初字第1412号
原告:刘丽君。
委托代理人:彭策,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受理了原告刘丽君与被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刘丽君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君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原告刘丽君负担。
审判长贾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余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