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旌法执字第89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依据(2014)旌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的川FV7996号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的川FV7996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远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