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旌民初字第1414-2号
原告:冷明。
委托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策,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明与被告四川万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明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原告冷明负担。
审判长范荣书
代理审判员杨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