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973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新区开发建设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玉泉路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50172745875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阳方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玉泉小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16709Y。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新区开发建设中心、第三人德阳方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经本院批准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