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方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新区开发建设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973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新区开发建设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玉泉路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50172745875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阳方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玉泉小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16709Y。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新区开发建设中心、第三人德阳方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经本院批准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