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省恒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02民初38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4945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879137。
被告:满保光,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四川省恒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41号4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PUX8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满保光、四川省恒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计11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