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02民初446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510494567。
被告:四川省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41号4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PUX8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恒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霞
书记员易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