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1361号
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十二圩滨江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4-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天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嵘
书记员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