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2939号
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十二圩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余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峰坏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南路**清华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
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峰坏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曾天震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康 冰
书 记 员 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