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1执43号
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1081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仪征市五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扬州春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1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厉长明
审 判 员 张成河
代理审判员 陈 恺
书 记 员 许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