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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10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虎,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烈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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