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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02民初447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震,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钟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月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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