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特92号
申请人: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海关路岳纸集团生活区恒泰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王自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辉,系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21年3月29日经沅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517号调解协议如下:1、经双方共同确认,***应向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金额为:1364178元(大写:壹佰叁拾陆万肆仟壹佰柒拾捌元整);2、***按如下方式向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1)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3)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4)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5)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6)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364178元;3、在***按上述金额向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后,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就该欠款再向***主张其它任何权利;4、如***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可就上述剩余欠款总额申请法院全案执行,并由***按2021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承担剩余欠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经沅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51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迎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秋
书记员(兼) 王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