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2民初1796号
原告: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湖南城矶新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自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1年11月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暂定480000元,要求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申请报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三个月归还,月息一分。2011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0元。2011年9月6日,被告以同一理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承诺10月31日前归还,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9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0元。2019年11月,被告退休,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2001年调入原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被任命为其下属安装分公司经理。当时采取的是目标管理模式,在公司允许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并上缴一定的管理费,工资都是由宏泰公司安排。一年后,宏泰公司见业务逐步做开,就提出采用自负盈亏,上缴利润的方案。上缴利润从开始的100000元逐步增加到了300000元。所有工资奖金由宏泰公司代发,年底扣回。宏泰公司由于当时内部调整,陆续将部分富余人员、下岗人员和因关系从外单位调入人员安排进安装公司。因此安装公司长期保持人数在十人左右,最多时有十五人。因考虑到安装公司和宏泰公司是一个整体,对宏泰公司的安排,安装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但调入人员在安装公司期间的所有费用都由安装公司承担。宏泰公司为了掌控经营状况,还派出了会计管理帐务。财务帐也与公司联网,每周还要在公司例会上汇报安装公司的经营情况,较大项目还必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因此安装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在宏泰公司的领导和监督下,以安装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为了完成上缴,保证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安装公司也冒风险承接一些外地的工程项目。2011年,安装公司承接了吉林省镇赉县新盛纸业的一台纸机改造项目,采取的是包工包料包设计的方式。因当时采购设备资金较大,安装公司无力承担,被告便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经宏泰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借款给安装公司,并分两次出借了五十万元。被告便以安装公司承接项目,缺乏资金名义出具了借款协议。宏泰公司提出要有抵押,被告便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并答应承担利息。当时认为借款和利息可以很快归还,但由于设计出现问题,导致改造目的没有达到。同时因为设计合同与安装合同是签在一起的,所以对方以未达到合同目的为由,拒付安装公司余下的100多万元工程款。因此造成了该项目的巨大亏损。宏泰公司要求安装公司归还欠款,开始被告也没有反对,并且还了2万多元。因为往年安装公司也发生过亏损,但第二年就补上了,但这次宏泰公司却以此为由,将被告挂了起来。一不安排工作,二不宣布下岗转岗,也不安排办公地点,还将被告原来开展的几个固定业务点收回宏泰公司管理,并且停发被告的工资奖金和其他一切费用。在此,被告就借款一事提出异议。1、安装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都属于宏泰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在宏泰公司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的。安装公司从未以个人名义在外面承接过任何项目。就借款涉及的吉林镇赉新盛纸业这个项目来说,该项目向公司领导作过汇报,并且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远奇还以宏泰公司名义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杨冰全权负责处理各项事宜。2、安装公司的管理人员都是公司委派的正式员工,工资奖金都是按宏泰公司的统一要求发放,安装公司无权考核调整。而且人员随时调进调出。如果是被告个人承包的话,根本不需要这些人,也不用这么多人。因为是公司行为,安装公司只能接受这个现实。3、安装公司自成立以来,大致估计上缴利润和承担员工工资奖金在400万元以上。安装公司有效益,宏泰公司就收钱,出现了亏损被告要赔,而且要被告一个人承担,被告认为非常不合情理。4、公司借给安装公司的钱,确实用在了工程项目上,被告个人保证没有一分钱用在被告个人的家庭,法院可以进行调查。5、这件事情发生后,宏泰公司曾认为被告是私刻公章承接项目。通过调查,予以推翻。2015年,吉林镇赉新盛纸业因改造项目未成功起诉了安装公司。起诉对象就是宏泰公司,宏泰公司也请了律师和公司领导前往应诉,当地法院也认定为公司行为,所有费用都是宏泰公司出的。6、从宏泰公司借款给安装公司来看,分两次借款500000元,至少宏泰公司也承认安装公司是下属的一个分公司。如果是被告个人借款,宏泰公司也不可能作出如此决定。综上,安装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在宏泰公司的领导和监督下的公司行为,绝非被告个人行为。所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只是形式上的约束。就借款一事要被告个人赔偿是不合理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5年4月,公司名称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4月10日更名为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2001年,原告设立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装队,后改为安装分公司,***任经理。安装分公司以原告的名义在外接业务并组织实施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上交一定的利润。
2011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安装分公司需承接吉林镇赉新盛纸业纸机改造项目为由,向被告借款2000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用个人房产证抵押,三个月内归还。
原告经办公会讨论通过,要求按月息1分的标准实施借款协议,并在申请报告上进行了载明。
2011年8月5日,原告转帐200000元至***帐户。
2011年9月6日,***以同样的理由出具申请报告一份,向被告借款300000元,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10月31日前归还。
2011年9月8日,原告转帐300000元至***帐户。
2014年2月13日,***偿还本金20000元;2017年1月25日,***偿还本金1000元。
2018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在宏泰安装公司任职经营时,因工程项目借宏泰公司500000元。现因无力在短时间内偿还,只能看今后发展再予以偿还。并且款项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妥,请被告酌情考虑。
以上事实,有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出具的两份申请报告、原告的两份转帐凭证、被告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宏泰公司、被告***虽然均未提供2001年至2011期间的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在此期间由原告派往安装分公司任经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上缴一定的利润。双方之间系企业承包经营关系。被告所陈述的,原告委派财务人员、被告的经营活动在原告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等,系原告的监管行为,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承包经营关系的成立。被告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所借的款项,应由被告承担。2011年8月1至9月8日,被告因承接吉林镇赉新盛纸业纸机改造项目,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系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在原告向被告提供500000元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对借款承担偿还义务。被告称借款不应由自己偿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实际偿还的本金21000元,应予抵扣。被告应支付利息,按月息1%的标准,根据其偿还的本金数额分段计算:2011年11月6日至2014年2月12日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计算为:136000元;2014年2月13日至2017年1月24日的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计算为169760元;2017年1月25日至今的利息,以479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9000元、截止2017年1月24日的利息305760元;2017年1月25日起的利息,以479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0元,被告***承担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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