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8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纸宏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981民特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 2023年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2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已冻结)、车辆暂无法处置、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房产暂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3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13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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