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辉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徐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财保226号
申请人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0511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徐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和顺街西A号楼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23724J。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6304021654。
申请人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徐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9300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经一路北35号院门厅102层(郑房权证:14××67)房产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经一路北35号院门厅102层(郑房权证:14××67)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徐辉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